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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