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1)期货经纪;
(2)期货交易咨询;
(3)期货做市交易;
(4)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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