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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