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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