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2)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3)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4)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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