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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