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2)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3)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TRWRFZF/1/53844.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