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1)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3)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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