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3)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4)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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