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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