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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