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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