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1)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2)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3)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4)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5)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6)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7)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8)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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