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1)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2)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3)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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