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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