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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