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XZCFF/1/63814.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