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XZCFF/1/64811.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