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四条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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