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条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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