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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