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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