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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