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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