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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