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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