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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