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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