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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