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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