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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