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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