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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