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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