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的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ZJTZJJF/1/52847.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