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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