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1)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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