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2)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3)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4)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5)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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