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推荐内容 第一编 总则第一分编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介绍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第一分编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四编 人格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