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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